法學緒論 解釋名詞.docx   著作 Chantel Cheng

密爾原則

政府治理人民,若用絕對的強制力,原則上必須只為了防止對他人的損害,行為人本身之利益,不論是身體上、心理上,都與強制的目的無關。

實係二十世紀美國發展出隱私權的最大功臣

 

直接法源

無須經法院另一道手續就可以適用的法律,如:憲法、法令、自治法規、條約

 

間接法源

須經過國家承認,才能發生效力的,如:習慣、法理、判例、學說

 

成文法

制度上由立法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

較為明確,易於施行

 

不成文法

非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

具體事實為背景,比較吻合社會實情

 

國際法

國際社會公認的法則

 

國內法

一國自行制定的

 

公法

保護公益為目的者,凡規定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相互關係,以及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與私人間之關係者,凡規定權力、國家、統治關係者,凡不服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可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私法

保護私益為目的者,僅規定私人間相互關係,規定平等、社會、非統治的關係,如發生權義方面之爭端,可提起民事訴訟

 

強行法

不問個人的意思如何,必須受其適用者

 

任意法

適用與否聽任個人的自由決定者

 

普通法

在國家領土內一般適用的法,如:民法法典、刑法法典

 

特別法

在特殊情形下,限定在某一時期或某一地區,或專對特定範圍的人事物,發生效力

 

實體法

就是規定權利與義務本體之法

 

程序法

關於實現權利與義務之手續的規定


原則法

但字前之規定

 

例外法

但字後之規定

 

固有法

根據本國固有之文化、道德、風俗習慣而定者

 

繼受法

模仿外國法而制定之法律

 

子法

繼受者

 

母法

被繼受者

 

基本規範

乃是一個最高級的規範,成為法律秩序之最後效力原因,提供法律秩序以統一性

一般規範

基於憲法而創立之規範

個別規範

基於一般規範,就具體發生的事件而創立的

 

法律

溯既往之原則

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項當然不適用此法律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屬人主義

凡本國人不問其居於國之內外,均應受本國法律支配為原則

 

屬地主義

居住於本國的外國人,應受本國法律支配

 

人的效力

凡具有該國國籍之人亦即其本國人

 

地之效力

乃法律現實行使之領取範圍之問題也

 

公文書

係公署或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所制作之文書,即推定為真實或經認證之繕本

 

自由心證

係支配證據之基本法則

 

推定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雖無顯明之證據,但為了保護某一種當事人或藉已知之事理,以推論定之者是也

 

擬定

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為之擬定也

不告不理

法官明失有違法之案件,不能自動審理也

 

一事不再理

凡案件一經判決確定,即有確定之效力,為判決之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了審理

 

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拒絕審判

法官不得藉口法律之不明或不備而拒絕審判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法官有適用法律之義務,無拒絕適用法律之權力,即不得以法律為惡法為藉口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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